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4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通訊傳播重要工作計畫之建議。
二、通訊傳播法規、制度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研商及跨處、室協調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