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3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分層負責制度訂定或修正之研擬。

六、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輿情反映。

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