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7條
地區監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證照之核換發及監督管理。

二、通訊傳播系統、設備之審驗執行及監督管理。

三、無線電波監測作業之執行及無線電波干擾之查處。

四、無線電波監測設備之維運。

五、通訊傳播管制射頻器材之進口、審驗之執行及經營廠商之管理。

六、傳播內容監測作業之執行。

七、違法及違規通訊傳播設備或器材之查扣、保管及監毀。

八、通訊傳播規費之收取。

九、協辦通訊傳播服務之普及事項。

十、其他有關地區監理業務之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