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2條
法律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通訊傳播法規、行政規則與技術規範訂定、修正之研議及諮詢。

二、通訊傳播法規適用疑義之研釋。

三、國內外通訊傳播管制規範與通訊傳播事業跨業營運治理規範之蒐集、 分析及研究報告之處理。

四、通訊傳播業務訴願審議委員會經常性事務之處理。

五、通訊傳播業務訴願案件之協處。

六、通訊傳播業務行政訴訟案件之處理。

七、通訊傳播業務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八、通訊傳播業務行政罰鍰及規費等之移送行政執行。

九、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研處,及法規動態之登記、統計及管 制。

十、其他有關法制事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