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務規程  (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11條
電臺與內容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頻道、電臺事業設立及服務評鑑之管理。

二、頻道、電臺事業費率、品質及商業條件等之審議。

三、頻道、電臺事業營運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及競爭秩序之維護。

四、媒體識讀、公民自主管理媒體環境之培力策進。

五、傳播內容問責、自律之推動。

六、傳播內容涉及弱勢權益增進、多元文化提升相關措施之規劃協調。

七、傳播內容分級及防護機構之監督管理。

八、傳播內容管理法規訂定、修正之研擬。

九、國際及境外傳播內容之合作交流。

十、其他有關頻道、電臺事業及內容監督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