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4條
經指派擔任財物驗收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國外財物採購契約器材交貨之控管及辦理公證事項。

二、辦理交貨器材清點、檢驗、抽樣及委驗等相關事項。

三、辦理中間檢查相關事項。

四、逾契約交貨期限案件之催交及處理。

五、 檢驗不合格之器材,國內料通知立約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 貨、換貨;國外料辦理索賠。

六、依授權層級之規定辦理驗收事項。

七、驗收合格器材辦理收料、報呈核銷並按月填報預估現金預算表。

八、查核金額以上驗收合格案件報呈有關事項。

九、驗收爭議處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