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廠廠區門禁、守衛等事項。

二、年度預算編製、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薪費、各項事務經費審查核銷。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等事項。

六、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項。

七、廠區清潔外包等相關事項。

八、辦公廳舍、廠房倉庫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十二、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