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總收發、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事項。

二、工友、公務車輛、宿舍、集會等管理,辦公廳舍及環境清潔衛生管理 事項。

三、財物採購、供應及資訊設備管理事項。

四、消防及民防業務事項。

五、各類經費與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及會計帳務處理事項。

六、員工薪俸發放、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七、服裝貸與及勞安配備之請發事項。

八、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九、鐵路文物之蒐集、保存事項。

十、其他依事務管理規則辦理之事項。

十一、不屬於其他各室之業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