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工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經指派擔任產管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經管土地地籍測量資料之處理及界樁之測設、補設、維護事項。

二、經管土地申辦都市計畫變更事項。

三、經管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事項。

四、配合地籍圖重測之指界、協調、會測事項。

五、新增用地之協議價購及徵收、撥用、徵用及地上權設定事項。

六、新增用地協調地方政府辦理地上物查估及協調原業主拆遷事項。

七、他機關撥用、租用或認養經管土地事項。

八、高價土地及一般非業務用地出售案之擬辦。

九、房地產所有權或管理權取得之登記及列管事項。

十、房地產圖籍簿冊、書狀等之管理、賦稅減免及房屋保險事項。

十一、路產產權之維護及涉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房地產財產資料卡之建立、異動登記及編報事項。

十三、配合地籍圖重測、更正有關清冊、書狀及卡帳事項。

十四、徵購及撥用土地各項補償費事項。

十五、經管國有公用財產之統計彙報事項。

十六、違、占建土地及有關房地產糾紛案件之處理。

十七、房地租賃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