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訊中心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4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建設及保養。

二、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設備之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三、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四、編審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五、電訊器材檢驗。

六、電訊設備財產帳之登記及統計。

七、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八、電訊線路安全防護督導。

九、與中心外單位有關電訊設備租用或承租事宜處理。

十、辦理一般在職訓練。

十一、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二、無線電通訊業務之督導。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