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彰化電力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公文總收發,公文流程管制、繕印及校對。

二、公務車輛管理、租賃、維修及油料管理。

三、辦公廳舍、宿舍及其附屬設施之修繕、維護與管理。

四、什項設備各項事務性物品之購置與管理。

五、民防及福利業務之協辦。

六、環境衛生之維護。

七、各種集會場所之佈置管理。

八、現金及銀行存款之收支、帳務登記、銀行往來帳之核對與報表之填報 。

九、員工薪津、獎金表冊之登記、發放管理,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 報事項。

十、收支審核、什務、財產、材料及各種帳冊登記。

十一、薪資、保費、證明單之填發。

十二、預算編製、管控、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 項。

十三、呆廢料處理。

十四、服裝貸與請購。

十五、工程勞務採購。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