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5條
經指派擔任電務電訊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訊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訊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訊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訊器材採購規範。

六、電訊器材檢驗。

七、電訊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電訊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訊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電訊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一、辦理電訊技術訓練。

十二、電訊設備專題研究。

十三、鐵路電話及線路之裝設拆除。

十四、電訊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