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高雄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經指派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建設及保養有關規章辦法之修訂或建議。

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計劃。

三、電力照明設備維修改善、計劃。

四、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設備新設改善維修之實施。

五、零星電力照明設備裝置。

六、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七、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八、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九、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十、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與處理。

十一、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二、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十三、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