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7條
經指派擔任電氣號誌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氣號誌設備新設之計劃。

二、電氣號誌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氣號誌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號誌設備器材規範。

六、號誌設備器材檢驗。

七、號誌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號誌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號誌設備失竊、損害賠償之處理。

十、辦理電氣號誌技術訓練。

十一、電氣號誌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二、電氣號誌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