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電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6條
經指派置擔任電力照明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照明設備之新設計劃。

二、電力照明設備之維修改善計劃。

三、根據核定計劃執行電力照明工程。

四、代辦工程規劃實施。

五、編訂電力照明設備器材規範。

六、電力照明設備器材檢驗。

七、電力照明設備財產之登記及統計。

八、照明設備障礙處理分析。

九、電力照明設備相關業務之協調及處理。

十、辦理電力照明技術訓練。

十一、電力照明設備搶修報告之審核。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