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宜蘭運務段辦事細則  ( 95 年 05 月 04 日)
第11條
經指派擔任車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行車運轉事項。

二、辦理乘車票類發售事項。

三、辦理行李、包裹、隨身攜帶品、暫時寄存品等事項。

四、辦理乘車票類之剪軋、驗收、旅客票價之補收事項。

五、辦理貨運業務事項。

六、辦理固定號誌之顯示,轉轍器之扳轉及行車設備之清掃整備事項。

七、辦理列車之編組及列車車輛之調移事項。

八、辦理列車編組之計劃及車號之紀錄等事項。

九、辦理旅客嚮導及維持站內秩序等事項。

十、辦理播音事項。

十一、看守站內平交道事項。

十二、辦理行李包裹之裝卸、搬運、接送及其他雜務等事項。

十三、辦理車輛摘掛、連結器、氣軔軟管、電線等解結及處理軔機事項。

十四、辦理轉轍器之扳轉閉鎖,清潔、看守等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