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辦事細則  (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8條
第三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發電機、起動 馬達、蓄電池、各項電氣配件及線路、空調冷氣、車身內裝等維修及 品管。

二、空調冷氣機、座椅整修等外包監造。

三、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四、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五、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