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1條
電力機車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力機車(GE、P-P) 各級檢修之執行與督導。

二、各型車輛油漆外包之監造與考核。

三、各型電力機車之品管檢查工作。

四、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五、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六、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七、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八、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九、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十、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十一、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二、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三、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四、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五、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六、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