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0條
迴轉機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型車輛牽引馬達、主發電(MA/set) 、電抗器、鼓風機、迴轉電 器等維修。

二、車輛維修進度管控與品質檢核。

三、維修用料之請領與管理。

四、各級車輛檢修所需人力之概算與報工作業。

五、各機檢段送修之段修品修復、新製及報廢作業。

六、進廠檢修車輛開工、完工之工作進度報告。

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宣導與執行。

八、全場人力之分配運用及獎懲考核。

九、修車資料之記錄填寫與登錄作業。

十、各項外包業務考核與監造工作。

十一、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

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

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

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

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