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 99 年 06 月 23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 (以下簡稱本所) 組織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

第3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

一、業務課。

二、供應課。

三、總務室。

四、人事室。

五、會計室。

六、政風室。

各課、室掌理事項,依照本所組織條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第4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提高車勤服務品質之策劃。

二、業務督導考核案件之擬訂。

三、各項會報及民意機構彙辦案件。

四、旅客投書案件之處理。

五、各項旅遊資訊及旅遊合作業務之策劃與執行。

六、車地勤業務督導。

七、服務競賽案件之處理。

八、業務報告資料之彙編。

九、業務處理要點之擬訂。

十、業務檢討會議之籌辦與執行。

十一、各項服務改進案件之處理。

十二、業務經營及轉型計劃之擬訂。

十三、車上供應飯盒分配車次之擬訂。

十四、餐廳經營及飯盒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十五、餐飲賣點之招租。

十六、月台餐盒叫賣業務之籌辦。

十七、各種專車飯盒之籌辦。

十八、車上飯盒品質抽查及評鑑。

十九、市場物價行情之調查。

二十、各項產品之研發行銷。

二十一、營業報表之審核及登記。

二十二、各單位營收統計分析。

二十三、餐廳、飯盒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四、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規劃之擬訂。

二十五、本所經管商業空間經營管理考核之擬定。

二十六、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及設備之規劃。

二十七、台北站停車場業務宣傳。

二十八、台北站停車場業務考核改進。

二十九、網際網路業務案之處理。

三十、自動存物箱業務招租。

三十一、郵局租用車站相關業務服務。

三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供應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車站設置販賣部、增設各業種商店之規劃、招標。

二、各標租販賣部、商店租金之收繳控管。

三、消費者對於各車站販賣部、商店經營業務反映事項之處理。

四、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之稅籍設立與管理及信用卡刷卡機之設立與 管理。

五、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使用統一發票之控管及存根之管理。

六、各販賣部、商店經營所需貨品倉庫之出租、管理。

七、各車站商業用電之設立、及提供各附業用電之電費分攤收繳與管理。

八、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廠商辦理商品展售 (示) 及公益或慈善活動之擬 辦。

九、各車站場地短期出借之管理費、保證金收繳、退費之控管。

十、原自營販賣部存餘財產及委商製作商品存貨帳目之管理。

十一、委銷貨品進銷作業之擬辦。

十二、各車站各項自販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三、各車站自動櫃員機、貸款機之規劃、招標及管理。

十四、旅客列車時刻表之招標暨協助校對。

十五、旅客列車時刻表之銷售控管。

十六、各項租金之催收及控管。

十七、電費周轉金帳戶之收支控管。

十八、鐵路紀念商品銷售之規劃。

十九、消費者反映意見之處理。

二十、製作各項自動販賣機、彩色快照機、自動櫃員機等每期收入明細表 二十一、製作委託經營販賣部每期收入明細表。

二十二、每月編製委託經營販賣部收入明細表、收入彙總表及經營使用費 暫估結算清單並與廠商核對帳目。

二十三、每月彙總各餐廳委銷貨品 (由總所簽約者) 銷售數量列印 (一) 營業成本核對表。 (二) 供銷貨品月報表等 (三) 結帳清單總表 (四) 委銷貨品盤存進銷月報表等供會計單位登帳。 (五) 結算清單供廠商結算貨款。 (六) 貨品營業月報表、異動資料核對表。

二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現金營收及有價證券之點收支付保管核銷、收據之填發。

二、每日(月)現金結存報表之製作及與銀行往來帳戶之對帳、調節等。

三、本所員工薪金之請款、薪資及各項所得稅扣繳申報及扣繳憑單之填發 。

四、各項費用(保險、退撫基金、互助金等)之請款核銷作業。

五、本所所屬單位(含各委託經營販賣部、商店)營業稅之彙總繳納及申 報作業。

六、辦理財務、勞務、工程公開招標案件前置作業及上網登錄。

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之下訂。

八、辦公事務用品之採購。

九、辦公處室修繕、宿舍、財產管理。

十、公文處理系統業務之辦理、監印、檔案管理、密件管制及其他不屬各 課案件之簽擬。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及各餐廳年度營業概算之彙編。

二、本所及各餐廳營業預算之分配、控管、執行與超支併決算。

三、營業收、支、審核之處理及其所發生債權、債務與損益計算等會計事 務。

四、查核財務、財物、作業程序及其相關業務之改進事項、會同處理監標 、監驗。

五、會計人事之處理。

六、營業財產增減、保管、移轉之會計事務。

七、財務報告、管理報告之編製、分析及決算資料之提供。

八、會計帳簿、憑證、報表、帳冊之裝訂及保管 (含電子資訊貯存體) 等 事項。

九、會計資訊系統之作業規劃、資料處理、例外跟催等事項。

十、統計調查、分析及報表編製。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所暨所屬機構組織條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預算員額之研擬事 項。

二、任免、遷調、動態、銓審之擬辦事項。

三、職名章核發及收回銷毀事項。

四、考試分發、升資考試、升資訓練、升資甄審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六、考成、平時考核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七、模範勞工表揚、請頒服務獎章之擬辦事項。

八、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九、識別證、各項車證、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公、勞、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勞資會議之擬辦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工作年度計劃之策劃、擬訂及推動執行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0條
總經理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其所屬機構;協理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11條
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施行。

第12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13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課、 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14條
本所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 職務。

第15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總經理、協理、各級主管組成之。必要時得指定其他 有關人員列席。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