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條例第九條 訂定之。

第2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處設土木課、浚渫課、船舶機械修理廠。

第4條
土木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工程計畫概算編擬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二、本港土木建築工程設計、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三、工程施工項、決算編擬事項。

四、工程 (含代辦) 施工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五、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浚渫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浚工程計劃擬訂,預、決算編擬事項。

二、港灣疏浚工程監造、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三、港灣疏浚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四、港勤工作船舶零配件請購、請領事項。

五、港勤工作船舶保養、委修事項。

六、港勤工作船船員管理事項。

七、港勤工作船及船員工作調度事項。

八、全港港池航道水深測繪及結構勘查事項。

九、辦理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船舶機械修理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修船設備新增汰舊計畫擬訂,預算籌編事項。

二、船機修護工程預算、決算及竣驗事項。

三、船機零星修護工作辦理事項。

四、船機工程表報、資料彙整及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廠房設施、機具設備之保養及檢查事項。

六、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七、代辦船機承修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業務。

第8條
課長、廠長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9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各課、廠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10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

第11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第1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