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會議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15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及所 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 關人員列席。

第16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