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93 年 12 月 20 日)
第12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 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13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
第14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 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