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 93 年 05 月 20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組織條例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處設工務課、浚港課、總務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工務所 、勘測隊、人事室、會計室。

第4條
工務課掌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二、一至三級工程預決算初審,估驗及工程表報審核事項。

三、四級工程採購作業、預決算審核、施工考核、估驗審核、驗收事項。

四、工務檔案彙整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公民營公司合作興建 (土木建築) 工程施工監督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維護疏浚及回填施工事項。

二、施工預、決算之編擬事項。

三、施工監管、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總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二、辦公處所、物品、財產等管理事項。

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事項。

四、員工薪餉、各項獎金清冊之繕造、核發事項。

五、工程押標金、保證金、文件圖說費之收付給據事項。

六、機關首長新卸任交接事項。

七、施政計畫、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一般行政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課、所、隊、室之掌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個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港土木建築工程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二、工程施工預決算編擬事項。

三、工程施工監造、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勘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之調查測量事項。

二、地形、地物及控制點測量事項。

三、本港海氣象資料蒐集、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四、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考核、獎懲及考成 (績) 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十、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10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與撥款申請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五、會計制度之研擬呈報及推行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1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12條
課、所、隊、室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 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13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各課、所、隊、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14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 開之。

第15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