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  ( 93 年 05 月 20 日)
第6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機具之保養修理業務事項。

二、場房設施、機具設備檢查及維修事項。

三、保養場修護用工具設備申購補充事項。

四、車機維修配件查估及申請事項。

五、車機修造工程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事項。

六、車機委外工程及勞務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七、船舶機具修造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訂事項。

八、工程收費及外包單價之制定調整修訂事項。

九、船舶、機具修造之承接、報價、議約、結算及工程款催收事項。

十、工程修配單之受理事項。

十一、工程採購作業程序、表報之制定與修訂事項。

十二、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招標、訂約、核銷事項。

十三、工程採購授權及權責區分案事項。

十四、工程檔案彙整、建檔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