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會議 ( 93 年 05 月 20 日)
第19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及 所屬機構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 列席。

第20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召 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