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臺北港分局辦事細則  ( 93 年 03 月 19 日)
第4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維護管理事項。

二、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三、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四、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五、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六、港區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七、港區範圍內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八、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船舶航行、交通管制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圖審核事項。

十、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業監理事項 。

十一、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十二、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海事報告簽證項。

十四、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