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辦事細則  ( 93 年 03 月 19 日)
第1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五 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分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分局設港航課、業務課、工務課、棧埠管理所、港埠工程所、船機修理 所、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4條
港航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範圍內船舶航行安全及秩序管理事項。

二、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

三、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

四、航行障礙避航通告及潮汐資料蒐集事項。

五、港區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六、港區範圍內港工作業管理及許可證核發事項。

七、信號台設備維護管理及船舶航行、交通管制事項。

八、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九、船舶登記註冊、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海運承擭運送監理事項。

十、船員及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十一、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二、船舶海事報告簽證事項。

十三、資訊業務之開發、建置、執行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5條
業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三、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經營許可事項。

四、港埠業務費計收事項。

五、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六、旅客服務事項。

七、客戶服務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訓練宣導及職業災害處理事項。

九、辦理港埠作業委託事項。

十、專戶經理人之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及工程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

二、重大及新建工程設計、變更修與及查勘擬議處理事項。

三、工程發包、簽約、施工督導、考核、驗收、及決算等業務事項。

四、發包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之簽發事項。

五、緊急災害搶救工程督導事項。

六、工程圖檔建立與管理事項。

七、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八、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7條
棧埠管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運用及規劃事項。

二、進出口貨物進倉申請及倉位分配事項。

三、貨棧登記證之申請、變更、撤銷、換照及相關海關業務事項。

四、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現場工作之督導、協調及建議事項。

五、港區危險品裝卸作業管理事項。

六、倉庫設施維護及管理事項。

七、船舶加水及管理事項。

八、裝卸量統計及效率分析事項。

九、民間機具進入港區受理申請事項。

十、裝卸作業勞工安全衛生督導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8條
港埠工程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之擬定及執行事項。

三、港埠工程計畫之擬訂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施工事項。

五、港埠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治督導事項。

六、海象資料蒐集整理事項。

七、測量資料、儀器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9條
船機修理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勤船舶及機械之維修事項。

二、修船架固定機械設備維護、保養、汰換及管理事項。

三、各型車輛之維修事項。

四、所內用電設備之管理及維修事項。

五、船架之維護事項。

六、工程資料製作整理保管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工作考成、為民服務、人民陳情案件、出國報告及動員業 務事項。

二、各種會報彙辦、首長簡報製作及施政理念宣達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新聞轉核、參訪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七、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八、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掌理事項。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 (績) 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體育康樂活動有關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執行及保留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及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會計簿籍編製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

九、料帳處理事項。

十、現金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一、統計業務事項。

十二、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 (績) 、考核、獎懲 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 (修) 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 (績) 、考核、獎懲及 訓練管理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分局長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分局長襄理分局業務。

第15條
課、室、所主管承分局長、副分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16條
分局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由分局長主持,副 分局長、秘書、各課、室、所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17條
分局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分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 得隨時召開之。

第18條
本局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分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分局擬訂,報請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核定之。

第19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