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馬公辦事處辦事細則  ( 93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經指派擔任港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設施管理損害處理、港區危險品之安全管理及航行安全管理事項 。

二、港區水域工程許可證之核轉及物資、沉船打撈作業申請之核准事項。 三、港區災害事故預防、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港灣通報及船岸通訊事項。 五、氣象、海象及水文資料接收傳送事項。 六、船席指定、調配管理及違規事故處理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港務業務應設信號臺 (話務臺) ,置臺長一人,由經指派擔任業務之人員 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