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  ( 92 年 04 月 15 日)
第15條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幫工程司、工務員、課員、助理員、助理工 務員、辦事員、書記、工務士、養路士、路燈修理士、材料試驗士、機務 士、操作士、司機、文書士、料務士、事務士,各承主管長官之命,處理 業務,並各就承辦業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