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分層負責 ( 93 年 06 月 04 日)
第17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18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港務長、副總工程 司,襄助港務長、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第19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處理業務 ,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