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88 年 07 月 26 日)
第8條
甄審委員會收受申請案件後,應就資格文件及公告所規定需檢附之資料作 形式審查,其有缺件者應通知限期補件,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