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88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 設,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前,主辦機關應擬訂評定最優申請案件之評決方 法及評審時程送甄審委員會審議。

甄審委員會應就主辦機關所擬訂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進行審議,經通過後 呈報部長或授權之機關首長核定,再由主辦機關併同公告。

前項經公告之評決方法及評審時程得經甄審委員會決議後變更之。但變更 時應充分考量申請人修正相關文件所需之準備時間。其變更後之評決方法 及評審時程應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或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