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88 年 07 月 26 日)
第4條
甄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承召集人之命負責相關工作 之推動。甄審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該建設案件之主辦機關辦理。

主辦機關得應甄審委員會要求設置工作小組,協助甄審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