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間投資交通建設案件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 88 年 07 月 26 日)
第11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規 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時,是否延展簽約期 限或同意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遞承,或另行公告重新徵求投資人,應由 甄審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