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權責 ( 84 年 11 月 29 日)
第14條
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

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

五、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六、重要會議之主持。

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八、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

第15條
本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其權責如左:

一、工作計畫之襄助之監督執行。

二、處長授權事項之處理與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督導考核。

四、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五、其他有關處務之襄理。

第16條
本處各單位主管,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監督及考核。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劃分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文稿之審核、例行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監督、任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工作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聯繫及協調。

六、出席有關之會議。

七、重要公文之擬辦。

八、其他長官交辦事項之處理。

第17條
本處秘書、技正、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 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