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會議 ( 91 年 03 月 27 日)
第20條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
第21條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 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第22條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 務主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