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權責 ( 91 年 03 月 27 日)
第13條
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14條
副所長襄理所務,並督導相關研究工作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第15條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核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

第16條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17條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

第18條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 權範圍。

第19條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 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