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辦事細則  職責 ( 93 年 09 月 14 日)
第16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人事、會計、政風主管並依法分別兼受上 級人事、會計、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處理本單位事務,副主管襄助主管 處理業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副主管之命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