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事細則  人事管理 ( 91 年 09 月 25 日)
第19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向人事室報到,辦理有關報到手續及填寫職員資料。

第20條
本局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送人事室核支薪給。

第21條
本局職員到職後,凡應辦理銓敘、保險者,應向人事室依規定辦理。

第22條
本局員工有關實物配給、房租津貼及婚、喪、生育、醫藥、子女教育各項 補 (互) 助費之請領、停發、變更,均向人事室辦理。

第23條
本局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簽到、簽退。

第24條
本局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25條
本局人事管理,除前列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