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人事管理 ( 79 年 12 月 15 日)
第19條
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第20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 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

第21條
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依 照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22條
年終考績 (成) 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 (成) 案經銓敘機關或 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

第23條
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

第24條
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 (退) 。

第25條
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26條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