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權責 ( 79 年 12 月 15 日)
第12條
局長綜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核定。

二、各項法規重要原則之指示及核定。

三、各單位業務之指揮、監督、考核等事項。

四、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五、局本部及附屬氣象測報機構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之核定 。

六、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核定。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八、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九、上級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執行。

第13條
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施政方針及工作計畫之襄助。

二、重要法規、政策、計畫等之督導及審議。

三、機密及重要之文稿之核閱。

四、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或出席。

六、局長授權事項之處理及文稿之核判。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導、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15條
組長 (主任) 承長官之命處理組 (室、中心) 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督、考核等事項。

二、主管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三、主管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五、主管業務之接洽及協調。

六、重要公文之擬辦。

七、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16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科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擬議、推行等事項。

二、重要計畫及文稿之撰擬。

三、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有關會議之參加。

四、文稿之初核。

五、所屬人員工作分配、督導、監督等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17條
專門委員、秘書、視察、編審、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技正、技士 等,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