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公文處理 ( 79 年 12 月 15 日)
第41條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 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 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