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職掌 ( 95 年 03 月 21 日)
第4條
特等航空站各組職掌如下: 一、業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類及第二類財產之產權取得、登記、使用管理及租賃。 (二)航空公司營運業務協調管理。

(三)空廚業管理。

(四)航空站地勤業管理。

(五)存棧業務之協辦。

(六)輿情評論之建議、分析、研究、改善及查詢事件之處理。

(七)空運便利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八)公共關係及旅客建議處理。

(九)停車場、服務台、有線電話及計時子母鐘等作業之管理督導。

(十)機場警衛及交通管理之協調、聯繫。

(十一)通行證之核發及製證。

(十二)客運量之統計。

(十三)機場商店、餐廳之管理及督導。

(十四)手推車管理及督導。

(十五)航廈標誌規劃及管理。

(十六)租賃車管理及督導。

(十七)商業廣告管理及督導。

(十八)自動販賣機管理及督導。

(十九)銀行、保險公司、郵局及電信等服務業之管理及督導。

(二十)旅客服務及接待參觀。

(二十一)旅客滯留航空器之糾紛協調處理及各種災情調查。

(二十二)場站使用、服務及特許費各費之核計、通知、收繳及陳報。

(二十三)機場保安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二十四)境外移入傳染病及機場衛生防治事項。

(二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維護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工程之設計、測量、繪圖、估價施工、監督、發包、執照之取 得、驗收及財產移交。

(二)機場土地之使用規劃。

(三)本站建築物、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停車場、道路及其設施之維 護及修繕。

(四)機場各單位申請興建建築物、禁限建案件處理及有關設施之審查及 轉報。

(五)各種道面交通標誌、指示牌之設施及維護。

(六)電力、自來水、加壓站、衛生設備、消防、空氣調節之調節供應管 理及維護。

(七)空橋、電訊、配電設備、電視收視及廣播系統、照明設施、行李輸 送系統、電梯、自動扶梯、自動門、噴水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 、旅客運輸系統等設備之管理及維護。

(八)工作車輛機具之使用及維護。

(九)維護保養程序之擬訂及其資料之彙編。 (十)維護預算之擬訂及執行。

(十一)施工安全及工地管理。

(十二)航空站之緊急應變計畫內防洪、火災、防旱、震災、停電及設施 搶救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三、航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航空器飛航時應具備文書之查驗。

(二)飛航組員及地面作業人員酒精含量抽測。

(三)違反機場禁限建之查報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事項之查報及處置。

(四)特殊天氣之航務管理。

(五)航空器失事、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航空器意外事件等飛航安全相 關事件之緊急處理及查報。

(六)航空人員地面違規之調查處理及查報。

(七)民用航空器夜間緊急任務目視飛航之放行管制。

(八)飛航公告之撰擬及發布。

(九)機場四週一定距離範圍內,禁養飛鴿、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及防 止飛鴿、鳥類、牲畜侵入事項之處理。

(十)航空噪音監測及防制設施經費補助之業務。

(十一)場面安全檢查、整潔維護及空側雜草割除。

(十二)停機坪之使用規劃及管制。

(十三)航空器場內維修及地面試車作業之管制。

(十四)航空器加油、抽油作業之安全督導及溢油之處理。

(十五)機場地面裝備機具、車輛、人員之管制及有關規章之擬訂。

(十六)機場消防搶救、救護策劃、消防設施之檢查、管理及督導。

(十七)消防隊各項業務之指揮及督導。

(十八)機場防颱及核化災毒氣之緊急救護作業。

(十九)民用航空器遭遇劫機、破壞或爆裂物恐嚇事件之配合處理。

(二十)空側區各型作業裝具、車輛通行證之審核。

(二十一)航空器飛航動態資料之記錄、簽證及放行。

(二十二)航空器不定期飛航之核准。

(二十三)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人員之處理。

(二十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所屬航空器地面作業管制。 (二十五)定期班機延誤、回航或取消之查報。

(二十六)技降航空器之查報。

(二十七)軍機支援民航疏運旅客場內作業之處理。

(二十八)機場回饋金管理及執行。

(二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四、貨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航空貨運業務之綜合彙辦事項。

(二)航空貨運政策及發展有關之興革建議。

(三)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執行相關作業規範之督導管理。

(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 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

(七)航空貨運資料之統計及相關資訊提供之督導。

(八)航空貨物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

(九)航空貨物集散站緊急或突發事件之協調及查報。

(十)航空貨運站區及各集散站作業安全之督導。

(十一)機場保安業務有關貨運之協調、聯繫及配合事項。

(十二)航空貨運站區特許公司興建、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 。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五、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長程計畫之研訂。

(二)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及工作報告彙編及陳報。

(三)機場整體規劃之配合事項。

(四)場站管理業務之研究發展。

(五)工作目標之擬訂、管制及陳報。

(六)有關民航法規之彙整、研究、修正建議及陳報。

(七)場站管理單行規章之研訂及彙辦。

(八)空運動員作業及災害防救計畫之彙整。

(九)機場醫療計畫及醫療中心設置。

(十)圖書刊物蒐集、保管及編撰。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

(二)文書收發、繕校、稽催、檔案管理及文書資訊管理之推行。

(三)財物出納及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保管。

(四)清潔維護管理、景觀美化管理及大排水溝之清理。

(五)薪餉製發、所得稅之扣繳及抵繳憑證之請領轉發。

(六)第三類至第五類財產登記、保管。

(七)航空站財產保險。

(八)員工宿舍之管理。

(九)公用物品之採購、保管及供應。

(十)辦公室佈置及勤務管理。

(十一)站務會報紀錄及主席裁示事項辦理情形控管。

(十二)民用航空局局務會報紀錄彙辦。

(十三)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業務。

(十四)技工、工友之僱用、管理、考核及勞工保險。

(十五)機場特種防護團及防空疏散事項。

(十六)公務交通車輛之調度管理及維護。

(十七)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