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43條
檔案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本部檔案除絕對機密類文件,由秘書室暫行保管俟解密後再行歸檔, 其餘一律由檔案科集中管理。

二、特種文件由秘書室整理訂卷保管。

三、調閱檔案應填具調卷證,由調卷人及其主管簽章,始可調閱。

四、調閱檔案以與該案有關之本部職員為限,否則非經有關單位主管核准 不得調閱。

五、調閱檔案以一週為限,必要時可申請延長一週。

六、調閱之檔案逾期未還者,應予洽催,經催三次而無正當理由仍不還歸 者,應簽請處分。

七、調閱之檔案應妥為保管,不得有洩密、拆散、塗改、抽換、增損、外 借、遺失等情事。

八、調閱檔案人員離職時,應將所調檔案歸還,未歸還者不得辦理離職手 續。

九、檔案應定期檢查,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縮影保存,已失時效而無 保存價值者,列冊分送有關單位審查後簽請焚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