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41條
文件封發,依左列規定:

一、本部公文除極機密、絕對機密由秘書室發文外,其餘密件及普通件均 由文書科封發。

二、文件封發須檢查附件是否齊全,及有無漏蓋印信。

三、發文得視地點之遠近,分由信差投遞及郵寄等方式辦理。但封面註專 送者,必須專人依時送達。

四、文件封發後,原稿逕送檔案科歸檔。

五、封機密文件,應用密封套封裝,加蓋密封章,並以普通公文外套封發 。

六、本部設立公文交換中心,所屬各機關公文,定時集中交換,以節省遞 送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