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9條
公文繕校,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部發文由文書科集中繕校。

二、文書科收到繕打之公文,應就緩急先後分配繕打。

三、文件繕打完畢,應逐件校對,並加蓋校對章。

四、繕打機密文件之複寫臘紙等,應立即焚燬。

五、繕校機密文件,應負保守機密之責,不得向外洩漏。

六、當日分配繕打之公文,以當日繕打完畢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