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8條
公文之檢查、稽催,依左列規定:

一、稽催人員每日應填製收文卡,作為動態登記及稽催之依據。

二、收文卡應隨時檢查,依據規定時限逾期未辦之公文,即行填單催辦。

三、無須轉復之公文,經簽准存查或代判存查者,應送文書科銷號。

四、部收文以單位名義辦復者,應送交文書科銷號。

五、各單位承辦之文件,應由其收發人員自行檢查催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