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7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公文之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四、限時公文及法令規定時限之文件,應如限辦理。
前項時限係指自收文至發出之全程,其案情複雜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