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7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公文之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日。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四、限時公文及法令規定時限之文件,應如限辦理。

前項時限係指自收文至發出之全程,其案情複雜者,得視需要簽准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