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處務規程  文書處理 ( 102 年 07 月 26 日)
第35條
本部各司、室、處、會承辦文稿人員,擬辦文稿之程序如左:

一、有關政策性及案情重要案件,應將案情經過及擬議辦法加以分析研判 ,詳細簽核。但不及先行簽核時,得簽稿並陳。簽具意見應力求簡賅 明確。

二、撰擬文稿字跡應力求端正,使用文字應明白曉暢、詞意清晰正確使用 標點符號,並以一文一事為原則。

三、文稿之附件或參考案件併案陳核時,應妥為整理或繕正,並以標籤註 明。

四、引敘來文或法令,以扼要摘敘為原則,發文時得以原件影本附發。

五、擬辦復文或轉行文稿,應將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敘入,以備查考 。

六、受文者及副本收受者為機關時,均應書寫其全銜,以示尊重。

七、訂定或修正法令規章,須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

八、文稿擬妥後,應以文稿之性質,加註機密性及時間性。

九、公文機密性分為:密、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四種。

十、公文時間性分為:普通件、速件、最速件三種。